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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健康促进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摘自:诗烨  日期:2023-05-04  [返回]


    为规范上海市健康促进医院建设,确保建设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可持续开展,特制定上海市健康促进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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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范围


    上海市健康促进医院建设采用申报制。凡达到《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估标准》,两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重大违纪违法情况的上海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均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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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与建设程序


    各区卫生健康委和有关办医主体要组织所辖或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上海市健康促进医院建设申报。拟申报的医疗卫生机构按要求填写《上海市健康促进医院申报表》(见附件1),并将《上海市健康促进医院申报表》、健康促进医院建设计划等相关材料报送至指定部门汇总、审核。其中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所辖的市级医疗机构直接报送至上海市健康促进中心;其余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报送至所属区的卫生健康委,经相关部门汇总、审核后,再统一上报至上海市健康促进中心。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前。


    经申报纳入建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围绕制定健康政策、建设健康环境、优化健康服务、强化健康教育、倡导健康文化等五方面内容开展建设工作(上海市相关地方标准发布后,则按标准要求开展建设),建设周期为两年(即从申报当年的1月1日起至第二年12月31日)。建设周期内,医疗卫生机构需于第一年的12月31日前,向上海市健康促进中心提交年度自评报告(包括相关照片等,模板见附件2),并于建设第二年10月31日前提交建设总结报告和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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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验收评估程序


    市卫生健康委在每年年底前对已经完成两年建设周期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验收评估,只有按规定提交每年度自评报告、建设总结报告和验收申请等材料,持续达到《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估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才能进行验收评估。


    验收评估工作包括资料审核、现场评估、综合审定等程序。


(一)资料审核。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对医疗卫生机构提交的健康促进医院建设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包括内容)不齐全不规范的医疗卫生机构,书面通知其在两周内补充完整并提交;对不符合验收评估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不予评估并退还其相关材料。


(二)现场评估。组织专家对通过资料审核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现场评估。


(三)综合审定。综合资料审核、现场评估等情况,市卫生健康委拟定通过验收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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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报命名


    通过综合审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市卫生健康委发文通报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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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理复审


    对上海市已命名的健康促进医院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审一次。对通过复审的医疗卫生机构,给予重新命名;对复审不达标的医疗卫生机构,通知其限期整改后再次复审,如仍未达标,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发文通报取消命名。


    已经通过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健康素养促进子项目建设验收和上海市健康促进场所验收发文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详见附件3),直接进入复审程序,复审要求另行通知。


    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主体应加强对辖区内健康促进医院的日常管理和指导,组织专家对所属健康促进医院每年至少督查两次,并将督查报告于每年10月30日前上报至上海市健康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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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联系方式


(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健康促进处


联系人:武晓宇


电  话:23117827


(二)上海市健康促进中心


联系人:金伟、周静锋


电  话:34198073、34198074,


邮  箱:jiankangzhidaobu@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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