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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上海市“无废医院”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

摘自:诗烨  日期:2024-02-22  [返回]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2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无废细胞”建设评估管理规程(试行)〉〈上海市“无废细胞”建设评估细则(2023版)〉的通知》(沪生建办〔2023〕14号)有关要求,高标准推进上海市卫生健康领域“无废细胞”建设,提升医疗废物综合治理水平,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开展本市“无废医院”建设评估和市级示范“无废医院”评选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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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重要理念,聚焦提升医院废弃物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推动实现医院废弃物产生量小、资源化利用充分、无害化处置,数字化、科技化全面赋能医院废弃物管理处置,建立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适应的统筹协调、高效安全的医院废弃物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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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条件


    申报院区已正常执业满三年且住院床位总数在20张以上,近三年未因医疗废物管理、污水处理等原因受到行政处罚,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无卫生健康、安全、环保、质量等领域严重失信信息,且无其他重大问题的医院,可以申报“无废医院”和市级示范“无废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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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估程序


(一)“无废医院”建设评估。


    申报单位依据“无废医院”建设评估细则(见附件1)开展自评,并于每年2月1日—2月15日向所在区卫生健康部门提交“无废医院”建设评估申请(见附件2)。区卫生健康部门应于每年3月15日前组织完成辖区“无废医院”评审,报区“无废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公示和认定。“无废医院”认定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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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级示范“无废医院”评选。


    区卫生健康部门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市卫生健康部门推荐至少1家“无废医院”参评市级示范“无废医院”。市卫生健康部门依托市级示范“无废医院”评选专家库抽取专家,重点评价“无废医院”在减量化、资源化、“无废”理念宣传、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医疗废物管理等方面的亮点工作和提升举措,并在每年4月20日前通过擂台评选、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评选。评选结果经市级示范“无废医院”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公示并发布。市级示范“无废医院”评选工作方案及评选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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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卫生健康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无废医院”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与综合保障。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制定调整评估细则,并组织开展市级示范“无废医院”的评选;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无废医院”的评估和市级示范“无废医院”的推荐工作。“无废医院”评估和市级示范“无废医院”评选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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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工作纪律。


    卫生健康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对评估工作全过程开展监督,确保评估工作的公正公平、有序开展。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应真实有效,并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相关人员馈赠礼品、礼金及发放劳务费用等。相关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干预正常评估工作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卫生健康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第三方等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取消其参与评估工作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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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监督管理。


    “无废医院”应每年对照最新版评估细则开展自查,并将关键指标、重点项目、亮点工作进展报送区卫生健康部门。“无废医院”如因医疗废物管理、污水处理等方面被处罚或发生其他重大问题的,区卫生健康部门应作出撤销的建议。“无废医院”有效期满后,区卫生健康部门应根据最新版评估细则,按照评估程序组织开展复评估,并作出延续、撤销等建议。延续、撤销等建议应报区“无废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书面告知“无废医院”建设主体。已被评选为市级示范的医院如被撤销“无废医院”认定的,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在撤销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报至市卫生健康部门,市卫生健康部门按程序报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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