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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摘自:诗烨  日期:2024-04-02  [返回]


    为了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印发的《关于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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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展订单签约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将辖区内托育机构作为功能社区签约对象,签订服务协议,采取巡回指导或协议派驻等方式,开展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订单签约服务的项目清单包括清单内容、具体要求等,由区卫生健康委统一制定。


区卫生健康委要指导区妇幼保健机构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考虑服务能力、托育机构需求等因素,设计制定婴幼儿签约服务包,可包含婴幼儿预防接种等健康服务。


医联体内上级医院要选派全科、专科医生为订单签约服务提供针对性强的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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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婴幼儿照护指导


区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与辖区内托育机构建立联系制度,按照约定的时间上门进行对接和业务指导。


针对托育机构从业人员,要采用多种形式普及婴幼儿生长发育知识和科学育儿理念,宣传婴幼儿常见病、多发病防控措施,指导托育机构建立良好的生活养育环境,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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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


各级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医药文化,积极与托育机构合作,推广小儿推拿、穴位贴敷、药浴等中医药适宜技术,用中医的理念和方法提供健康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根据服务能力和服务需求,为辖区内托育机构提供中医药健康服务,指导托育机构开展人员培训,掌握中医有关饮食、保健等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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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落实疾病防控责任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和疾控部门依法加强对托育机构疾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托育机构落实疾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疾病防控制度,协同教育部门做好传染病防控和应急处置、伤害预防、人员管理、卫生消毒、饮用水卫生管理等,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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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健全相关支持政策


医疗卫生机构内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机构并通过验收的,不需要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


儿童保健、儿童疾病防控等相关科室医务人员在托育机构内的服务时长,视作基层服务时间,在个人工作考核、申报职称时可作为加分条件使用。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托育服务的建设和运营经费按规定列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开展职工子女托育所需的管理、服务经费,可按相关规定从工会经费、福利费中列支。


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对托育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业务指导、管理咨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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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动态监督管理


各区要将辖区内托育机构作为疫情防控、卫生监督等重点场所,逐步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


健全综合监管机制,依法开展对托育机构的经常性检查,督促落实相关标准规范、环境卫生、疾病防控、安全保障等方面要求,促进托育机构依法依规运营,守住在托婴幼儿安全和健康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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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工作,会同中医药、疾控部门,结合实际细化工作举措,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单位,加强督促落实。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控局将适时开展调研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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